我家住桃園市區一棟七樓大廈的二樓裏 , 5年來三樓漏水造成多年困擾 , 雖然明知是因三樓宅內改裝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然因無法舉證 , 致難以向法院提告。只好由樓地板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平均負擔維修費用。 曾經找歷任大樓主任委員(一年一任)協商解決 , 但他們皆因不肯得罪三樓住戶而作罷 ( 三樓住戶認為他家三樓又沒漏水, 不予理會 )。及至今年我逼迫主任委員稱若不予解決 ,管理費就遲延交繳。 2008/4/20由大樓廖姓主任委員所找的中壢潘姓師傅曾到三樓住戶勘查 , 2008/4/30由廖主任委員所找的潘師傅及三樓住戶一齊到我府上協商 , 結果潘師傅說查漏相當困難, j為求一勞永逸, 乃決定廢除所有埋在三樓地板的舊水管 , 並重新施設八條明管, 但是明管必須直接貫穿三樓地板直通到我家二樓出口, 亦即在我家二樓天花板施設明管排水。 乍聽之下, 真令人難以忍受, 何以三樓水管的出口要從我家施設明管出口 , 不但外觀不雅 , 而且聲音也頗吵雜 , 尤其到晚上絕對難以忍受。故懇請諸位大德能提供意見 ,同時也請抓漏師傅能毛遂自薦到府上勘查究竟並提出合理解決之道 。 畢竟 , 潘姓師傅的施工計畫必須經我同意才能開始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