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49歲的梁姓房仲員,去年11月為了招攬看屋客,將長寬高各約30公分的小廣告立牌放在路邊,害路過的廖姓婦人絆倒,腳踝扭傷,廖婦告他過失傷害。梁某知道闖禍,賠償對方5萬元換取和解,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梁姓房仲員當天上午在台北市忠順街一個鹹酥雞攤位旁邊,放了這個長寬高各30公分的黃色廣告立牌,想吸引路過民眾看房子,梁男把廣告立牌放在出入通道,未注意到別人可能會絆倒。
當天下午3點多,梁男帶客看屋離開現場,剛好廖姓婦人踢到這個立牌,不小心扭傷右腳踝,氣得控告梁男過失傷害。小小的立牌卻讓兩人對簿公堂,梁男認錯賠償後和解,廖婦撤回告訴。
檢方將全案處分不起訴,不過檢方提醒,這種「三角厚紙板」立牌廣告的體體雖然小,但仍會形成路障害人摔傷,目前在司法實務上已有不少案例出現,房仲們今後得更加小心,才不會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