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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慶房仲業務過失實例

發言人:小林




賣屋糾紛全部過程


所有權人江先生於1031011日跟永慶房仲公司崇文捷運加盟店業務員何X,簽訂即日起至同年1215日的售屋專約,後來屋主因為本身工作忙碌而且家住台北並體恤業務員公司在台中,乃全部授權林小姐代理全部簽約決定事宜,X珊業務員說要用他們永慶房仲公司編製的委託書才可以,所以還特地拿他們編制的委託書書寫(委託書在方店長那裡),在這專約期間,何業務員數次北上台北找屋主,造成屋主極大的壓力及困擾,已數次告知何業務員不用找所有權人直接找代理人就可以了,他住台中距離你們公司只有數百公尺之遠,何來捨近求遠呢?何業務員還是不聽屋主的指示都沒找過代理人,顯然在這服務過程中是有瑕痴的是否有違犯民法之侵權行為呢?後來專約到期了,何業務員並沒有告知所有權人繼續進行房仲售屋行為,所有權人因為工作忙碌也沒注意到期約已到期,後來何業務員再次北上台北找所有權人,所有權人驚訝地說:你怎麼又來了,何業務員說:已經有人下斡旋了,但是專約已到期我們再另立短期專約為1031217日至同年1220,後來成交了進入履保,在這履保期間因為鄭先生買主的原因2次遲繳款項(證人為特約地政士吳X),賣方也不計較,後來買方因為自己的延誤導致點交過戶延後,所以修改日期另立新約從104130日延至同年210,也因為延後至210日導致買方之前租的房子租期只到25日無法銜接,所以要求借屋裝修,仲介人員拿他們仲介公司自己擬定瑕疵(沒訂定違約相關罰則)的借屋裝修協議書乙張給賣方簽名同意,並只告知借屋裝修期間104130日起買方不能入住過夜,特約地政士也電話中口頭告知屋主,買方不能入住,後來那張協議書只有乙張留在仲介公司那裏,並沒有三方各保留一份,哪知買方鄭先生夫婦竟然在10423日入住過夜裡面還有他們的全部家具(借書裝修協議書明定不能搬入家具),社區秘書有求證過確實入住隔天24日賣方打電話告知賣方何X珊業務員,何業務員堅決不承認買方有入住之事實,並說:絕無可能因為有簽合約,賣方再度向何業務員確認,何業務員也是堅決不承認買方入住之事實,後來賣方致電給房仲總公司客服,於是永慶崇文捷運加盟店方X宏店長來電告知賣方說:借屋裝修是不能入住的,所以不可能發生買主入住之事,後來特約代書助理鄧小姐於同年24日下午15點許,致電通知賣方代理人林小姐可以塗銷了並說買方沒有入住,代理人林小姐回說:我們都求證過了確實買方鄭先生夫婦住在裡面,鄧小姐竟然回說:你們怎麼知道,林小姐回:大樓秘書都問過了,買方也承認了;後來代書助理鄧小姐才致電賣方承認買方有入住之實,隨即賣方房仲方店長竟然還致電告知賣方說:買方沒有入住,賣方回:鄧小姐都說買方承認有入住了,你還說沒有;這時賣方房仲方店長才說:我再去查看看。(合理懷疑有共犯結構,因為賣方住台北,標的物在台中,還有何X珊沒告知他們房仲相關人員有代理人林小姐的存在,因為何X珊一直不承認有代理人的存在,藐視國家法律)後來買主鄭先生再次承認確實住在裡面,並保證不會再住在裡面,但是說歸說做歸做,鄭先生並沒有搬離過還持續住在裡面後來同年26日在標的物同社區之大廳進行協調,全部的仲介相關人員及買方都很不積極很被動,買主鄭先生跟買方房仲王業務員及店長盧X辰一看就知道是熟識的朋友,還有全部的仲介人員都對借屋裝修內容都不瞭解,何來能告知內容讓買賣雙方知悉呢?買方房仲王業務員並說買主只住一晚而已絕對不可能再入住,賣方代理人林小姐回說:等一下叫買主鄭光佑下來對質X珊只說一句:我只針對所有權人,完全沒悔意更不知道自己錯了,所以也沒說聲抱歉,實則違犯民法侵權行為賣方方店長只承認沒盡到監督義務,又說:因為永慶這二個字,所以個人私底下願補償新台幣58,000,至於北屯國寶加盟店盧X辰店長更離譜,(態度欠佳且大聲):你們賣方要求退回一半的仲介服務費203,000那是不可能的,還有我沒有錯更不會說抱歉,這是你們買、賣雙方的事跟我無關,你們私底下自己去解決,並說我親戚在做律師跟法官;賣方代理人林小姐說:正在進行履保中還沒點交過戶當然只有透過你們仲介公司,如能私底下處理的話還需要給你們仲介公司接近4%406,000元的服務費嗎?賣方這邊要求退還203,000的服務費,是因為你們仲介公司違反民法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間接造成買、賣雙方之糾紛,買方仲介店長盧X辰一直反駁他們沒有錯,並說都有跟買主告知不可住在裡面,是買主自己住在裡面並不是他們能掌握的,賣方代理人回說:這只是一般注意義務,你們有收報酬應該提升至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你不是說你親戚在做法官跟律師嗎?可以直接問他們;還有當我們賣方知道買主住在裡面時,有跟你們說,你們卻回答說:有查過確實沒住在裡面,並反問說:你們怎麼知道買主住在裡面呢?(合理懷疑有共犯結構)。後來把買主鄭先生也叫下來對質, 鄭先生也是從標的物這間房子裡面走出來協調的,可見鄭先生是存心故意擺爛,協調時買主鄭先生有承認確實住在裡面,但是毫無悔意,更沒有說聲抱歉,賣方還體恤他老婆懷孕中不宜勞動,簽訂短期租任協議書讓他們繼續住在裡面,雖然沒聽到鄭先生說聲謝謝。隔天27日在同地點進行第二次協調時,買方仲介相關人員一致認為已達成和解,他們的理由是買、賣雙方有簽定短期租賃契約租期為10425日至同年210日共6天(10423日及4日這二天違約入住沒在租期內),這就算和解了沒事了,賣方代理人林小姐回說:如果有達成和解一定會另外簽訂一份放棄法律追訴權及一些相關合法途徑,並說如有退還203,000的仲介服務費才會和解,你們房仲一直不承認有過失,賣方房仲方店長之前也來電說怎麼只有他負責,似乎在引導賣方也該對買方提起法律途徑,所以按照借屋裝修協議書內容,如買主已經付清全部尾款的話是可以入住,履保中買主已於10425日將全部尾款繳清,所以10423日跟4日是非法入住的,所以如果房仲堅決不承認他們有過失並違反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退還203,000元的仲介服務費的話,可能會對你(買主)提起告訴,這時鄭先生買主一時心慌、態度惡劣並說:這是你們跟仲介的事跟我無關,怎麼牽連到我,賣方代理人林小姐回:整件事是因你而起。後來房仲也找來一位鍾X海協理進行協調,這位鍾協理知道整個事件過程之後,說了一句經典名言:「買、賣是件快樂的事,以不退服務費為原則」,並說可以請公正單位來處理;後來賣方致電特約代書X惠(電話):因為跟買方還有一些糾紛未處理完畢,因為買方違約入住所以要求延後點交,代書回說:因為跟本身房子無關所以延後不點交的話,買方有權利要求違約金。(為什麼這個吳X代書處處在替買方講話呢?我們賣方難道沒給他服務費嗎?為什麼買方二次遲繳款項還違約入住,X惠都替他求情還替他隱瞞呢?)後來10429日寄存證信函給履保承辦人員及特約代書,主要是為要求延後點交告知證明用,同日存證信函也寄去崇文捷運加盟店及北屯國寶加盟店跟買主鄭先生,同日29日下午15點許,特約代書X惠致電告知賣方說:房仲總公司那邊得到的訊息跟你們賣方說的不一樣,:只針對買方不針對房仲(合理懷疑房仲欺滿他們總公司),並說他會跟總部說清楚賣方主要是針對房仲,並說現在總部已經介入了。但賣方又怕總公司被他們加盟店欺瞞,所以把全部過程寫了一封信於104211日寄出到他們總經理廖X勝先生,這封信像石沉大海,到現在還未接獲他們總公司任何回應。 104211日賣方房仲方店長以簡訊回覆存證信函說:違犯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在借屋裝修協議書生效日,104130日當天,現場已告知買受人鄭先生,房屋狀況、水、電、管理費及相關稅費皆由買方承擔,並將唯一出入門卡交付於買受人,並付保管之責,不得在以屋況對交易過程,拒絕應履行之義務,敬請查照。其餘的北屯國寶加盟店及買主鄭先生確實有收到存證信函但是都沒回應,後來賣方又於10433日再次寄出存證信函給 正本:永慶不動產崇文捷運加盟店


地址: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段


永慶不動產北屯國寶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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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言人:阿凱

    買賣房子是要找對人
    不是要找品牌
    品牌不會給你任何保障

    發言人:秋秋

    看的好累都沒有排版一下

    發言人:情理法

    得饒人處且饒人




     共 3 人回應  選擇頁數 【第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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