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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2年賣房,卻還是被課奢侈稅?!

發言人:王先生




國稅老大眼睛利得很,投機客小心!!



有位疑似投資客買了房子之後過了一年就拋售,結果成交了!!

由於他名下同時有兩間房子,故列入奢侈稅課徵對象裡,也因為奢侈稅限制所以只簽契並收與了部分價金! 做一個買賣保證,過了兩年後,已不在奢侈稅的課徵條件裡,再補簽新契,並補足餘款。
 





雖然新契約上,是滿兩年,不在奢侈稅限制裡,但國稅哥查出一年多前已經有價金流動,所以判定一年前就已經訂契!!!! 所以課了80多萬的奢侈稅,並且繳納逃漏稅罰緩!

由價金流動便可判定投機,可見政府打房的決心,這也提醒投機客們勿因小獲利而損是大買賣喔。 



建議名下同時有兩間以上房產的民眾,還是遵循國家法規,滿兩年再處理,千萬別為了圖快而因小失大喔。



PS.誠實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與責任

 
 


以下文章為原文轉貼...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李小姐訂約出售其名下桃園市房屋及坐落基地,遭國稅局通知補繳奢侈稅8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李小姐主張她在2011年及2012年各與買方簽訂了1份買賣契約書,2011年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書只是預訂性質,2012年12月簽訂第2份買賣契約書才是正式契約,故於2012年12月訂約出售時,她持有該房地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不屬於奢侈稅應課徵的範圍,但這種說法不被國稅局採信!

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立法目的是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以健全房屋市場,維護居住正義,該條例第3條第3項明定,計算房地持有期間,係以取得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李小姐所持有的桃園市房地,是在2010年9月買賣取得的,如果依第2份買賣契約書訂定的時間來看,確實已超過2年,但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該局經查調買賣資金之流向,發現買方早在2011年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時,即已付訖近9成的房地款,該局依不動產交易之社會常情,核認2011年10月買賣就已經成立,因此,李小姐持有該房地的時間並未達2 年,依法仍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為了規避奢侈稅的課徵,買賣雙方於事後另外補簽訂買賣契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罪)及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罰) 刑責之處罰,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房地的買受人,不要隨便竄改原始買賣資料,避免一時好心,卻讓自己無辜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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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言人:鄭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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