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依據事先之規劃依序進行拆除作業並妥慎管控,以維安全。
(一)拆除作業施工安全規範
依據拆除計畫訂定拆除作業安全規範,詳細說明拆除程序、方法、安全維護等事項。於施工前告知所有勞工遵照辦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1.異常天候之因應:
遇惡劣天氣致對被拆除構造物有產生影響者,應立即停止拆除工作,並採取一切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對有被風力或震動摧倒之虞者,應立即拆除,不得留置。2.地下水及地層空隙之處理:
(1)於高水位地區拆除有地下層之建築物時,應採取防止上舉之措施,避免損鄰事件。
(2)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依有關規定予以壓實。地下室或坑洞須經檢查後,始得進行回填。
3.拆除中構造物安全維護:
(1)建物部分拆除時,未拆除結構部分應鑑定結構安全,並提供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
(2)每日工作結束後,應使未拆除完竣之建築物保持安全及穩定狀態。
4.拆除物之處理:
(1)拆除時,應將磚及混凝土構造儘量拆除至適合回收再利用之塊狀。
(2)拆除物之貯存堆置高度及各區域間之分隔走道,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辦理,並應採行必要措施防止該堆置之拆除物掉落或崩塌。
(二)拆除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1.鄰近建築(構造)之防護:
拆除、拆解工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避免造成鄰近構造物、人行道、鋪面、樹木、景觀、須保留之部分既有構造物等設施之位移、沉陷或損壞,並不得危及鄰近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設施。有損壞情形者,應予修復。
2.監測:
施工期間,應隨時監測被拆除構造物、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有傾斜、隆起、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危險現象者,應立即停工、通知業主、疏散與隔離非工作人員,並儘速加固、支撐、回填、灌漿或採取其他必要因應措施。待穩定後,始得繼續施工。
3.運轉設備之維護:
對於仍須維持運作之排水系統、電梯、機械或電力系統,應避免損壞和堵塞,並與廢棄物隔離。
4.石棉材料處理:
(1)拆除石綿材料應有完善防塵措施,防止石綿纖維擴散至外界。
(2)拆除石綿材料時,施工人員應穿戴防護衣、防護眼鏡與防塵口罩等,並縮短作業時間。
有關拆除施工安全作業規範及防護設施之設置要領,參照下列示意圖及照片。
(三)拆除作業安全管理要領
為確保拆除作業安全應依據拆除作業計畫實施外,應按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3第十一章規定(以下簡稱「營則」)及營建署相關規定辦理。其重點如下:
1.拆除前應辦理事項:(營則155條)
(1)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
(2)對不穩定部分,應予加支撐穩固。
(3)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
(4)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 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全釋放。
(5)拆除作業中須保留之電線管、可燃性氣體管、蒸氣管、水管等管線,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
(6)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
(7)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
2.專人指揮:構造物之拆除,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營則156條)
3.拆除作業(營則157條):
(1)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位置從事拆除作業。但具有適當設施足以維護下方勞工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2)拆除應按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
(3)拆除材料,不得過度堆積致有損樓板或構材之穩固,並不得靠牆堆放。
(4)拆除進行中,隨時注意控制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
(5)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構造物有崩塌之虞者,應立即停止作業。
(6)構造物有飛落、震落之虞者,應優先拆除。
(7)拆除進行中,有塵土飛揚者,應適時予以灑水。
(8)以拉倒方式拆除構造物時,應使用適當之鋼纜或纜繩,並使勞工退避,保持安全距離。
(9)以爆破方法拆除構造物時,應具有防止爆破引起危害之設施。
(10)地下擋土壁體用於擋土及支持構造物者,在構造物未適當支撐, 或以板樁支撐土壓前,不得拆除。
(11)拆除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明顯揭示。
4.作業場所及通路(營則158條)
(1)雇主對拆除區,應設置勞工安全出入通路,如使用樓梯者,應設置扶手。
(2)勞工出入之通路、階梯等,應有適當之採光照明。
5.機具拆除作業(營則159條)
(1)拆除機具之類型:
A.動力系鏟裝機、推土機
B.重力錘
C.夾斗或具曲臂之機具
D.起重機
(2)拆除機具之選用及作業安全
A.使用動力系鏟斗機械、推土機等拆除機具時,應配合構造物之結構、空間大小等特性妥慎選用機具。
B.使用起重機具拆除鋼構造物,其裝置及使用,應依起重機具規定辦理。
C.使用施工架時,應注意其穩定,並不得緊靠被拆除之構造物。
(3)機具作業區
A.使用重力錘時,應以撞擊點為中心,構造物高度一點五倍以上之距離為半徑設置作業區,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B.使用夾斗或具曲臂之機具時,應設置作業區,其周遭應大於夾斗或曲臂之運行線八公尺以上,作業區內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C.機具拆除,應在作業區內操作。
6.承受臺設置(營則160條)
受環境限制,未能設置機具作業區時,應於預定拆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承受臺:
(1)承受臺之寬應在有一點五公尺以上。
(2)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
(3)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上之活載重。
(4)承受臺應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不超過二層以上。但拆除層位距地面三層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7.牆、柱之拆除(營則161條)
(1)由上而下,逐次拆除。
(2)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
(3)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擊。
(4)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台、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5)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措施。
8.樓板、橋面板之拆除(營則162條)
(1)拆除作業中,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
(2)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3)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9.鋼鐵構造物之拆除(營則163條)
(1)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之突然扭轉、反彈或倒塌等適當措施。
(2)應由上而下逐層拆除。
(3)應以纜索卸落構件,不得自高處拋擲。但經採取特別措施者,不在此限。
10.預鑄混凝土構件之拆除
拆除預鑄橋梁、帷幕牆等預鑄構造須先行掌握其連接構造之特性,研擬適當之拆解順序及單元,預先予以拆解後再進行構件之吊移作業。不可直接將構件推至地面。
預鑄構件之拆除程序,原則上採與吊裝作業相反之順序進行。依序執行下列作業:
(1)現況檢核:由專業工程人員預先依據完工圖檢核橋梁現況,以決定拆除作施方式,配合分段拆除作業。
(2)臨時支撐:為防止拆除過程構件倒塌,應事先設置臨時支撐以支撐拆除中構件之穩定。
(3)連結構造拆解:預先將橫隔梁等連接構件等拆除,再將橋墩上之支承墊等相關構件拆除,解除梁體之束制狀況。
(4)吊架及吊具:依據現況檢核結果決定拆除及吊掛點,依序進行起重吊掛作業。為防止較長構件於吊掛過程晃動、碰撞,除應增加吊掛點控制外,應設平衡梁以予穩定。
(5)吊掛作業:逐段將分解之構件吊至地面。地面應事先整理平坦並壓實,設置枕木或型鋼以支承構件。以起重機將拆解之梁體等構件依序吊起至於其上。並應設置必要之斜撐等臨時穩定措施,以防止傾倒。
(6)預力構件拆解:端錨等預力構件拆解時應慎防突然鬆弛之受力構材彈出撞擊作業人員。應依其受力狀況研判可能彈出方向及衝擊力,設置防護擋牆。嚴格禁止人員進入構件可能彈出範圍。於端錨拆解後,將預力鋼線等抽除。
(7)混凝土敲除:以破碎機逐次敲除,並將鋼筋支解切除。
(8)清理:配合敲除作業將拆解之混凝土碴料、鋼筋及其他廢料分別收集堆置,依序運出。
11.煙囪、高塔之拆除(營則164條)
(1)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施工。
(2)不得以爆破或整體翻倒方式拆除高煙囪。但四週有足夠地面,煙囪能安全倒置者,不在此限。
(3)以人工拆除高煙囪時,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該施工架並應隨拆除工作之進行隨時改變其高度,不得使工作臺高出煙囪頂二十五公分及低於一.五公尺。
(4)不得使勞工站立於煙囪壁頂。
(5)拆除物料自煙囪內卸落時,煙囪底部應有適當開孔,以防物料過度積集。
(6)不得於上方拆除作業中,搬運拆下之物料。
12.防護具之使用(營則165條)
對於從事構造物拆除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四)拆除物之處理
1.有害物之移除:
(1)拆除(解)施工前,應先移除被污染或有害物質、危險物,移除時應依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規定採取安全措施,降低現場及處理過程危險。
(2)拆除石綿材料,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發生困難者,不在此限。
(3)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雇主,應於前款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4)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應採取防止飛散之固化法處理。
2.回收利用:
拆除時,應將磚及混凝土構造儘量拆除至適合回收再利用之塊狀。
3.拆除物之貯存:
堆置高度及各區域間之分隔走道,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辦理,並應設置防止堆置之拆除物掉落或崩塌之措施
七、結論
拆除工程作業期間,結構物呈現不穩定狀態,危險性極高,工期壓力亦大,稍一不慎即可能發生崩塌等重大災害,必須詳實調查基地現況、詳實規劃作業步驟、妥慎控管各項作業。期盼本文能提供相關業者執行之參考,以提升拆除工程之安全性。
註釋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勞安二字第099014655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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